事實婚姻效力,需要區別對待
一起事實婚姻撞上法律婚姻引發的確認婚姻效力的糾紛,隨着再審裁定塵埃落定。兩級法院裁判結果的不同,關鍵在於對我國因傳統風俗產生的大量事實婚姻效力如何確認的問題。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受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正因如此,我國長期大量存在事實婚姻,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姻佔比不小。
那麼,事實婚姻受不受法律保護?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1994年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佈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可見,對於《條例》出台前的事實婚姻,法律予以保護;《條例》出台後,則以登記為準,沒有登記的婚姻,法律不再予以保護。
在這裏,還要特別提醒一點。雖然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1994年2月1日以後,未經登記的婚姻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已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成立事實婚姻,從而構成重婚罪。這一點,刑法與民法有着本質的不同。刑法作出如此規定,目的不在於確認事實婚姻,而在於保護先前已存在的合法婚姻。因此,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下,切不可認為只要不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就不成立事實婚姻,因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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