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旬男子借戀愛之名與幼女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被判刑
最近,有一個30多歲的男子因爲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而犯了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這期間該男子一直聲稱雙方是互相喜歡的,自己會和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也是出於愛她,但是這些都抹除不了他明知對方未成年卻仍然和對方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具體情況是怎麼的呢?
這就要從他們第一認識說起了。男子大明(化名)是一名企業的水電工人,平時除了工作還是比較清閒的,因此喜歡在家裏上網與人聊天。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在網上認識了小甜(化名),他們兩個非常的聊得來,經常有說不完的話。這之後的交往過程中,大明知道了小甜還是14歲的未成年少女,但完全不會有代溝感,每次仍然能夠聊得非常開心。
就這樣,透過長久的聊天,大明漸漸的喜歡上了小甜。大明害怕因爲自己年齡太大了,可能會嚇到小甜,讓她遠離自己。因此,他告訴小甜自己只有20歲。平時生活中也表現出了對小甜的關心和體貼,漸漸的小甜也對他有了好感。
之後,大明最終耐不住寂寞,約見了小甜,並與之發生了關係。因爲小甜父母離婚,她跟着父親生活,而父親又時常要出差不在家,這種時候大明都會趁機到小甜家裏,以愛她的名義和她發生關係。這期間,小甜自然也發覺了大明不只是20歲,她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想要離開他。
後來,在學校中有人對小甜表示了好感,她爲了擺脫大明就順勢同意了別人的追求。這事被大明知道後,他非常生氣,要讓小甜離開新男友,他還直接到小甜的學校去威脅新男友。不過小甜的男友也不是好惹的人,他約了一些人和大明打了一架。結果,自然是都被抓進了警察局,而大明和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的事情也被知曉了。
最終,他因爲和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構成了強姦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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