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公衆賬號未經許可一律禁發新聞”屬於
光明網北京5月6日電( 李政葳)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日前發佈新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後簡稱《規定》)引發關注。外界存有疑問稱,是不是自2017年6月1日《規定》實施後,微信公號等公衆賬號未經許可均不能再發布新聞?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這其實是有失偏頗的解讀,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瞭解到,現行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在2005年開始施行。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透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資訊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資訊等情況。
新的《規定》中提到,透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王四新說,根據《規定》,公衆賬號作爲可向社會公衆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形式之一,需要獲得許可。由於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即具備通常所說的法人資格,實際上需要取得許可的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門從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網站開設公衆賬號用於提供新聞資訊服務的,要取得許可;二是新聞單位透過開設公衆賬號用於提供新聞資訊服務的,要取得許可;三是法人主體開設公衆賬號用於提供新聞資訊服務的,要取得許可。除了以上的情形外,對於其他主體開設公衆賬號,不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比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開設公衆賬號發佈本單位政務資訊的,就不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因此,所謂公衆賬號未經許可一律禁發新聞顯然屬於片面解讀。
王四新說,總的看,任何單位和用戶都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需要強調的是,作爲互聯網平臺,需要承擔審覈平臺賬號的開設資訊、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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