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理財產品被騙百萬,儲户起訴銀行難獲賠償
中新網龍巖7月4日電 (陳立烽 吳金燕)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4日披露,該院就一起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間,儲户陳某在魏某(魏某於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28日擔任某銀行行長職務,2013年3月1日被免去行長職務,2014年8月27日離職)提供上門服務的情況下將款項匯至案外人的銀行賬户購買理財產品共230萬元。事後陳某發現被騙,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某銀行要求賠償損失。某銀行稱魏某行騙與銀行無關,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決某銀行給付購買理財產品本金230萬元及利息。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龍巖中院。
龍巖中院經審理認為,在表見代理制度中,信賴合理性意味着第三人對代理權表象的信賴在當時當地是可以理解的,其未能採取積極的措施調查事實真相併非基於自己過失,而是由於代理權表象自身的不易識別性,而且在該情形下賦予第三人進行調查的義務是沒有必要的。
本案中,魏某在2009年12月至2013年3月1日期間是該行的行長,具有使陳某相信其行為代表銀行的職務條件;在魏某向陳某出具的《個人理財產品協議書》上,加蓋了魏某私刻的業務專用章。上述內容雖然具有一定表象,但陳某在與魏某商談理財事宜過程未盡審慎注意義務。首先,魏某自2013年3月1日起就未擔任銀行行長職務,但陳某在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9日長達兩年期間向其購買理財產品均未懷疑其行長身份,亦未到銀行予以核實;其次,陳某在向魏某購買理財產品前就已有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經驗,且《個人理財產品協議》中也已特別註明“將資金存入本協議指定的個人儲蓄結算賬户”、“在產品實際到期後,乙方於入賬日將本金和收益劃入本協議中甲方個人儲蓄結算賬户”、“本協議簽署地必須為銀行網點櫃枱、財富中心或理財中心,在其餘地點簽署無效”等購買理財產品流程和注意事項,但陳某對簽約地點不在理財協議書規定的範圍內、理財資金匯至案外人的銀行賬户、理財收益通過其他賬户轉存等違反購買理財產品正常業務流程的情形未盡充分注意義務。
由此可見,陳某未能採取積極的措施調查事實真相是由於自己過失導致的。故陳某不符合善意無過錯的表見代理構成要件要求,魏某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生效的刑事判決也已責令魏某退賠贓款,返還陳某等34個被害人。某銀行在本案中並無過錯,無須就訟爭款項承擔還款責任。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市民在購買理財產品時要有一定的風險意識。首先,要警惕高息、保本保息等承諾,不輕信熟人,不輕信內部信息,要繃緊“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這根弦。其次,購買理財產品應在銀行網點櫃枱等正規場所購買。第三,應特別關注購買產品資金是否匯入自己個人儲蓄結算賬户,但凡被要求向他人或第三方公司賬户轉賬或匯款的,務必謹慎,並注意查看業務辦理回執中的匯款賬户明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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