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牵绳被打"活该",将人打伤应该负责
遛狗未牵绳被打“活该”吗?
□记者尚迪
近日,一名女士遛狗不牵绳遭暴打的经历引起网友争论。据媒体报道,8月30日,四川成都的邓女士将家中6个月大的金毛犬带出门遛,没有牵绳。途中,邓女士的狗跑向一个孩子,孩子的爷爷朝狗肚子踹了一脚。
邓女士上前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邓女士称自己被小孩的爷爷和母亲暴打,身上多处受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均有动手。
事后,邓女士在微博中配了几张脸部、身上受伤的照片,还出示了医院诊断书,诊断结果为:颌面部、双上肢、颈后背部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脑震荡。
邓女士自称是一名主持人,而自己伤情最重的是脸部,接下来两个月的活动不能出席,需要赔付违约金,要求打她的人赔偿。
不少网友谴责邓女士遛狗不牵绳的行为,也有人认为“不管怎样,打人就是不对”。
饲养宠物应尽管理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邓女士所在地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邓女士带金毛犬出门未牵绳,属于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果金毛犬伤人,邓女士要承担侵权责任。
将人打伤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邓女士的狗威胁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孩子的家长可以对狗采取一定措施,制止其伤害孩子,但不应对邓女士本人实施暴力。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损伤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邓女士和孩子家长都有动手,可由民警查明事实后确定双方责任。
邓女士称,自己是主持人,脸部受伤会严重影响以后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据此,邓女士可以要求打人者赔偿自己因受伤不能工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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