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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侵權被指責,是否是不應欺軟怕硬

歌手》侵權被指責,陷入侵權質疑時,節目組、電視臺方面看菜下飯非常普遍:對於名人,積極溝通尋求授權,對於一些默默無聞的著作權人,大多會視而不見,不了了之。即使被侵權的權利人堅持走司法程式,最後法院判決侵權方等賠償損失,但這些賠償對於電視臺這樣的平臺來說,只是九牛一毛。

競唱節目音樂侵權屢禁不止

對於湖南臺而言,今年的開年註定不太平,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光《歌手》一個節目就在一月之內,屢陷音樂侵權風波。1月28日,維塔斯向湖南臺致律師函,要求禁止迪瑪希再唱《歌劇2》;在這一事件餘溫尚存時,李海鷹和高曉鬆各自在其微博發聲,稱第五期《歌手》中趙雷和張傑的演唱未獲得授權,《歌手》再次被指侵權。

屢次被指侵權,那麼節目組究竟是否侵權呢?如果侵權,又是侵犯了何人的何種權利呢?

《歌手》侵權被指責 是否是不應欺軟怕硬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詞曲作者作為創作完成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改編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多種權利,也就是說,未經音樂作品詞曲作者的同意,擅自將音樂作品進行公開表演、改編、通過廣播或者資訊網路傳播的行為都侵犯了詞曲作者的版權。而且在有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時,使用他人作品,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湖南衛視作為《歌手》節目的組織者,理應在嘉賓演唱前通過各種途徑,取得著作權人的各項許可並支付報酬,但是在這幾次被指侵權的案件中,湖南衛視方並未與著作權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溝通,更遑論獲得許可和支付報酬。作為一檔專業的音樂節目,《歌手》本應更理解和尊重音樂人的創作,帶頭保護音樂人的著作權,但是很顯然,節目組並未真正尊重音樂作品和著作權人,更別說對法律的敬畏——電視臺的態度也可見一斑。

然而,涉嫌音樂侵權的,並非只有《歌手》一個節目,也並非湖南衛視一家的問題,早前即有汪峰因《春天裡》告旭日陽剛組合、馬頔因《南山南》告張磊的事件。在音樂領域,著作權侵權已然屢見不鮮,而許多湖南衛視這樣的平臺更是屢教不改。

侵權方看菜下飯忽視弱勢方

究其原因,除了我國音樂作品著作權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音樂著作權協會未積極行使職能之外,侵權成本過低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音樂作品被侵權時,維權人士偏少,單個案件賠償數額不高等都導致侵權成本很低。並且,許多著作權人日後或許仍然需要電視臺等平臺來幫其推廣歌曲,無法完全撕破臉皮,只能打掉門牙往肚子裡咽。因此,即使被侵權,著作權人勇敢維權的案例也可謂屈指可數。

《歌手》侵權被指責 是否是不應欺軟怕硬 第2張

如若遇到著作權人維權,節目組或電視臺也會因人而異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對於高曉鬆這樣的名人,積極溝通尋求授權;而對於一些默默無聞的著作權人,平臺大多會視而不見,不了了之。即使被侵權的權利人堅持走司法程式,最後法院判決電視臺等賠償損失,但這些賠償對於電視臺這樣的平臺來說,只是九牛一毛,也無法起到懲戒電視臺的作用。因此,對於平臺的盈利而言,侵權成本實在是可以低到忽略不計,導致他們大多抱有僥倖心理,不積極主動尋求著作權人的授權。

此外,社會輿論對於音樂侵權現象氾濫的形成也有一定推波助瀾的作用。對於勇敢維權的著作權人,常有人斥責他們炒作或者心胸狹隘。維權者不僅無法獲得輿論支援,甚至被一些不明真相或者缺乏法律知識的圍觀群眾攻擊謾罵,在輿論中陷入被動,正如維塔斯致函湖南衛視要求迪瑪希停止演唱其作品時,被許多人貼上小心眼、嫉妒等標籤。

賈島曾言二句三年得,一吟雙淚流。知音如不賞,歸臥故山秋,作者嘔心瀝血寫成每一部作品,也當然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夠得到賞識。但賞識不應該表現為侵權演唱。無視別人的辛苦勞動,一聲不吭地將別人的作品據為己用卻是冒犯。對包括音樂作品在內的各種作品的尊重,對著作權人權利的尊重,不論是電視臺還是身在其中的利益牽涉方,都應當身體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