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職務之便貪552萬,中央民族樂團一經理獲刑7年
本報訊(記者劉蘇雅)因利用職務之便自行租賃單位綜合樓並轉租賺取差價490萬元,且在購置音響器材時向中標單位索要62萬元,日前,石某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50萬元。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稱,被告人石某在擔任中央民族樂團綜合部經理(正處級)期間,於2002年4月至2012年底,利用其開發、出租以及管理中央民族樂團綜合樓及其附屬小二樓的職務便利,採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等手段,以北京某經貿公司名義自行租賃綜合樓後對外轉租,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490餘萬元。於2008至2009年間,利用其負責中央民族樂團音樂廳的工程改造及音響等器材購置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中標相關專案提供幫助,為此,石某向劉某索要人民幣62萬元。
庭審時,石某稱單位當時也同意通過其他公司進行轉租,還曾提出讓石某個人承包,後來他聯絡了多家公司才最終與某經貿公司簽訂了合同。關於62萬元的問題,石某稱是自己為買房向劉某的借款,並非是受賄。
中央民族樂團團長席某證明,在轉租綜合樓時,石某是負責綜合樓的維修及水電費、供暖費收取,其不能個人承包綜合樓的轉租運營,樂團也不可能將綜合樓交給個人經營承包。在2007年上任時,席某就覺得每年100萬元的租金過低,屬於國有資產流失,但由於合同約定無法解除。合同到期後,樂團直接經營時,收取的租金是每年350萬元。
經審理,三中院認為,石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故一審以石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罰金3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罰金50萬元。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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