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公眾賬號未經許可一律禁發新聞”屬於
光明網北京5月6日電( 李政葳)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日前釋出新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後簡稱《規定》)引發關注。外界存有疑問稱,是不是自2017年6月1日《規定》實施後,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未經許可均不能再發布新聞?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網路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這其實是有失偏頗的解讀,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
瞭解到,現行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在2005年開始施行。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資訊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資訊等情況。
新的《規定》中提到,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王四新說,根據《規定》,公眾賬號作為可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形式之一,需要獲得許可。由於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即具備通常所說的法人資格,實際上需要取得許可的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門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網站開設公眾賬號用於提供新聞資訊服務的,要取得許可;二是新聞單位通過開設公眾賬號用於提供新聞資訊服務的,要取得許可;三是法人主體開設公眾賬號用於提供新聞資訊服務的,要取得許可。除了以上的情形外,對於其他主體開設公眾賬號,不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比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釋出本單位政務資訊的,就不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因此,所謂公眾賬號未經許可一律禁發新聞顯然屬於片面解讀。
王四新說,總的看,任何單位和使用者都不得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需要強調的是,作為網際網路平臺,需要承擔稽核平臺賬號的開設資訊、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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