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专家:自杀不属意外险保障范
待产孕妇跳楼身亡
据华商报报道,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
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初步诊断,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
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
20时左右,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
医院凌晨公布监控截图
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今日凌晨公布监控截图并解释多个争议点。从截屏内容看,夫妇产前确认顺产意愿;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监控中产妇与家属沟通曾两次下跪;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助产士未料到产妇进入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血的教训背后 谁为逝去的两个生命买单业内专家对金融界保险频道表示,该事件给人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不管是什么原因,背后都是血的教训。尊重产妇自己的意愿、尊重医生的建议都十分关键。
该专家还表示,人寿保险作为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孕妇的死亡会触发人寿保险的赔偿,根据《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就是说,如果该孕妇之前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例如重疾险等),并且超过两年,是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赔偿金额是以购买时约定的保险额度进行赔偿。
那么,什么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呢?专家表示,一般意外险和寿险都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但是,自杀行为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意外险对意外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而自杀属于本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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