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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真正敢作為能擔當

□ 親歷者説

檢察官真正敢作為能擔當

本報記者 劉子陽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施淨嵐最近有些忙,今年3月28日,通過統一選拔,她成為全國首批命名檢察官辦公室的4名命名檢察官之一。

在檢察院工作了20多年的施淨嵐,先後辦理過林森浩投毒案、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長陶校興受賄案等案件。而擔任命名檢察官,成為她職業生涯的一次新挑戰。

按照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設計,命名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辦理專業化類案和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在檢察長的授權下,獨立行使辦案決定權,獨立承擔辦案責任。

“司法責任制的精髓在於權責統一,權力到位才能責任到位,由此極大提升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充分彰顯檢察官的職業尊榮感。權力的授予和責任的承擔,使我們在辦案中有更大空間發揮自身所長,能夠真正實現敢作為、能擔當。”施淨嵐告訴記者,命名檢察官辦公室成立雖然只有兩個多月,可她已經深深感受到改革帶來的變化。

改革後,檢察官的司法獨立性大大增強。施淨嵐依據檢察長的授權,依法獨立行使辦案決定權,獨立承擔辦案責任,直接對檢察長(副檢察長)負責。

施淨嵐發現,省去層層審批後,辦案效率大大提高。目前,命名檢察官辦公室共受理審查起訴案件80件86人,其中包括職務犯罪類、涉眾侵財類、侵犯知識產權類等疑難複雜案件24件29人,佔比30%,超過其他檢察官同期辦案的平均量。

“命名檢察官責任追究較一般檢察官更加嚴格,如果辦公室承辦的案件出現差錯,我需要承擔責任。更大的責任擔當促使我及團隊成員以工匠精神對待每一件案件,切實做到一絲不苟,精益求精。”施淨嵐坦言,司法責任制使檢察官責任更加明確,責任心大大增強。

“誰辦案、誰決定、誰負責”明確了檢察官是司法責任的主體,對檢察官助理來説,就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麼?事實絕非如此。記者發現,隨着司法責任制的進一步壓實,上海檢察官助理的壓力比過去更大,不敢鬆懈、不能鬆懈、不想鬆懈已經成為共識。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助理陳一川説:“過去因為沒有署名權,我在辦案中尚存一絲惰性,認為反正檢察官最終會把關,不必太較真。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海市檢察院相繼下發檢察官助理的崗位職責和協助辦案的有關規定,明確檢察官助理輔助辦案的,要在案卷材料和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全程留痕。從那以後,不管是草擬報告還是法律文書,一字一句都不敢馬虎,僥倖心理不復存在。”

陳一川説:“落實司法責任制檢察官助理不能置身事外,員額制明確了我們的職業前景,要入額,就要提早培養自己的職業素能,只有會辦案、多辦案、辦好案的助理才能遴選入額。因此,成為檢察官助理的那一刻起,就要對照檢察官的履職能力、責任標準約束自己。”

有權必有責行權需監督

□ 專家點評

張棟(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上海市檢察機關開展了辦案責任制落實、員額制推進、履職考核方式等多種形式的探索,卓有成效。

首先,員額制改革沒有采取“一刀切”模式,認識到各級檢察機關所在轄區都會因地理、人文、經濟發展程度等因素而有所區別,即使是在同一檢察院內部,不同業務部門所面臨的案件負擔也有很大差別。因此,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各級檢察機關辦案情況進行了全面瞭解和評估,對未來幾年情況做到合理預計,在全市員額一盤棋的基礎上靈活分配。

其次,進一步下放司法辦案權限,而且權限下放形式多樣,比如命名檢察官辦公室等,簡化司法審批流程,使司法人員的職權更加明晰,享有一定限度的實體及程序性決定權,將涉及對人身權的刑事強制措施、具有程序終結性的絕對不捕、不訴以外的決定權交給檢察官自主行使,是相對科學合理的。

本報記者 劉子陽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