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51天離婚,竟因嫌棄婆家米飯太硬
楊女士今年三十出頭,家住昆明。去年國慶節後,她嫁到嵩明一個村子。婚後她很不適應,據她所說,婆家的米飯煮得太硬,導致她吃了身體難受,還住院做手術了。她一出院就立馬到法院起訴離婚,理由是不僅婆家米飯硬吃了傷身,丈夫平時還喜歡辱罵和毆打她。雖然此時距夫妻倆結婚纔過去51天,但據說小兩口還曾經協商離婚,但沒有達成共識。針對楊女士的控訴,丈夫張先生反駁:“咱倆的關係哪有那麼糟糕,你不就是因爲住院手術籌集醫藥費和我產生矛盾生氣嗎?平時因爲生活瑣事鬧點小脾氣,怎麼能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纔不離呢,我還要和你一起生活。”最後法院以楊女士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張先生不同意離婚,雙方仍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所以沒有同意楊女士的離婚請求。
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根據《婚姻法》第32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釋三》第9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
(五)項的規定處理,即應准予離婚。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可以作爲婚姻無效、可撤銷或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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