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傷兩歲幼童,男子被行政拘留
北京晨報熱線新聞(記者 張靜雅)昨天,北京晨報記者從西城警方獲悉,在宣武門崇光百貨門前小廣場踢傷幼童的嫌疑人畢某某已經被警方傳喚到案,經法醫初步鑑定,該男童傷情為輕微傷,西城公安分局給予畢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並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的處罰。
昨日,記者從警方獲悉,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接事主報警稱:當日11時許,自家男童(2歲)被一男子踢傷。接報後,西城警方經調查,於8月29日將違法行為人畢某某(男,31歲,北京市人)傳喚到案。警方經詢問違法行為人、調取現場監控錄像、查找訪問證人等工作查明,畢某某因其子(1歲)與報案人家男童玩耍時發生肢體接觸,認為其子受到欺負,遂將該男童踹倒致其頭部受傷(傷口長度3釐米、縫合5針)。經法醫初步鑑定,該男童傷情為輕微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西城公安分局給予畢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並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的處罰。
據瞭解,毆打他人情節較輕的,一般是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兒童、老人,均屬於加重情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需要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此北京康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立宏表示,孩子家長可以通過法律起訴的方式來獲得合理賠償。他稱,輕微傷是用來決定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的依據,對方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被行政拘留、罰款。
孩子的監護人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獲得賠償金。賠償金則是以三期鑑定(營養期、護理期和休息期)以及傷殘等級鑑定為依據。
此外,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事件回顧
記者瞭解到,事發時幾名家長帶着孩子正在莊勝崇光百貨本館的南側廣場休閒,突然一男子就喊着“你別捏我家兒子”,然後一腳就把孩子踢開,孩子的頭一下磕在了玻璃門上。事件發生後,該男子居然若無其事地抱着自己的孩子準備離開事發現場。從商場提供的視頻監控中,記者看到,事發時受傷男童應該只是伸出手臂要環抱男子的小孩,由於兩歲小孩個子矮,就不慎碰到了小孩的脖子,誰知家長反應非常激烈,衝過來一腳踢倒男童,男童的頭撞在了玻璃門上受傷。該男子離開現場後,還在商場內轉了一圈,隨後推嬰兒車朝着宣武門路口北側離開。事後孩子家長立刻報警。孩子家長敬女士表示,希望該男子能夠當面向孩子道歉,承認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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