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第一案,山西監察委對國企高管採取留置
原標題:監察委“留置”措施第一案——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
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前,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此案系監察體制試點改革以來首例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案件回顧
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2017年3月22日郭海就已經接受組織審查,到4月13日,山西省紀委用了23天左右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基本查清了違紀問題。如今,山西省紀委監委已經對其採取了留置措施。
新聞回顧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監察委員履行三項職責(監督、調查、處置),可以採取十二項措施(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自此,“留置”措施進入公眾視野。
留置措施解析
值得高度關注的是,監察委員可以採取的“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根據現有公開資料,試對其作如下分析:
1、留置一詞來源於何處?
翻查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並未發現留置一詞。在人民警察法中,則有對留置的規定。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於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2、留置措施是否會替代雙指、拘留和逮捕?
眾所周知,以前,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也就是俗稱的“雙指”;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現在,監察委員會的十二項措施中,“雙指”、拘留、逮捕均已不復存在。個人分析,“雙指”和拘留,應該是被留置措施所取代而不復存在了,逮捕雖然在《決定》中沒有體現,但仍然存在的可能性相對比較大,只是仍由檢察機關行使,即監察委員會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逮捕,以更好地實現權力的相互監督制衡。至於紀委的“雙規”措施,以後是否還將存在?由於目前監察委員會僅合併了人民政府的監察部門及人民檢察院的反貪、反瀆、預防部門,紀委部門仍然獨立存在,因此,從道理上來説,紀委仍然可以使用“雙規”措施。但是,相信隨着監察委員會的全面推進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深入建設,“雙規”措施也將可能被留置所取代而不復存在。
3、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於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時,這肯定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監察委員會採取的留置措施,將可能類似於原來“雙規”“雙指”的期限。目前,“雙規”“雙指”期限並沒有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和辦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期限。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因此,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個月左右,經審批可能延長至六個月,留置期間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直至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結束。
4、留置的場所在哪裏?
由於留置不屬於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象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因此,留置場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執行。而且,從以往查處腐敗案件的規律來看,放在“雙規”“雙指”場所更有利於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別是對於賄賂類相對依賴口供的案件。從實踐來看,“雙規”“雙指”的場所多為指定的賓館、旅店等場所,這種場所模式可能為留置場所繼續採用。也有可能,一些地方會建成類似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場所,作為專門的留置場所。為了預防被留置人員出現疾病死亡等情形時,避免死因鑑定異議等糾紛問題,建議對留置場所實行24小時的全方位視頻監控,訊問過程也應當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5、留置期間可否折抵刑期?
從性質上來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剝奪了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應當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現在由於體制改革,轉為監察委員會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從公平公正的角度考慮,留置也應當可以折抵刑期。需要斟酌的是,留置如何折抵刑期,是留置一天折抵刑期一天,還是留置兩天折抵刑期一天。可能性比較大的是,參照目前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留置兩天折抵刑期一天。其實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權、體現公平公正,以後有必要在法律上統一折抵天數問題,不管是留置,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只要是完全剝奪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均應當象拘留、逮捕一樣,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6、留置期間律師可否介入?
從以往來看,監察機關調查期間律師是不能介入的,檢察機關偵查期間律師是可以介入的,那麼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律師能否介入呢?執檢陳建議,為了更好地保護人權、促進依法治國,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應當允許律師介入,時間節點可以參照刑事訴訟的介入節點,即監察委員會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留置措施之日起,被調查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僅僅是根據現有公開資料,對監察委員會的“留置”措施,進行的可能性探討及學術分析研究,文中觀點和措辭可能有偏頗、謬誤之處,以後將根據公開資料及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和更正。
本文根據紀檢監察之窗、刑事執行等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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