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南京猥褻女童案應認定為“公共場所當
公眾關注的南京南站猥褻女童案今天有了最新進展,南京鐵路警方於上午11時許釋出微博稱: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已於8月14日在河南滑縣被抓獲,並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其依法刑事拘留。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目前,對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
訊息一出,立即引來網友大討論,這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嗎?會不會因為侵害人與被害人的特殊關係而導致從輕甚至免除刑罰……帶著網友的疑問,記者連線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未檢部檢察官劉超穎、檢察官助理龐振寰。
記者:該案屬於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劉超穎:本案屬於公訴案件。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猥褻兒童應當從重處罰。該案嫌疑人在公共場所,當眾將手伸進被害人的衣服內撫摸其胸部,而胸部屬於性象徵意義的隱私部位。應當認定為“公共場所當眾猥褻”行為。該案發生在公共場所,人流量大,影響惡劣,說明嫌疑人主觀惡意很深,對這種行為應該加大打擊力度。
記者:該案是否會因為兄妹關係而對嫌疑人減輕處罰?
劉超穎:不會。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親情關係”可以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遇到過親生父母強姦或猥褻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予以從嚴懲處。
記者:未成年女童被侵害的照片在網上流傳,讓人擔心未成年人隱私如何保護?
劉超穎: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被害人的隱私應該予以保護。對於該類案件,應該慎重宣傳,對被害人的圖片應進行特殊處理,避免暴露被害人的真實身份,造成二次傷害,對被害人來說,這可能是更大的傷害。
記者:根據目前的案情描述,在現場的兩位監護人沒有制止猥褻行為,從法律角度講,監護人負有什麼樣的責任?
龐振寰:監護人負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民法通則和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記者:警方曝出女童系收養的訊息後,收養也成為網友關注的話題,僅從法律上來講,養父母如果未能履行監護人職責,有什麼救濟舉措?
龐振寰: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了收養條件。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一些童養媳、抱養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於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可根據我國收養法解除收養關係或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記者:保護女童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請問檢察官有什麼建議?
劉超穎:應該加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這個是很重要的。應該告訴未成年人,哪些行為是對她們的侵害,受到侵害後應該怎麼辦,要敢於說不,及時尋求法律幫助。之前我們辦理過一起公交車上的猥褻案件,被害人面對侵犯不敢出聲、不敢反抗,下公交車後才告訴了同行的姐姐,姐姐反應很快,立即上車找到嫌疑人並報案,這才案發。同時,也要加大對公民的普法宣傳,一些人沒有意識到在公交車等公共場所摸一下女性大腿或者胸部等隱私部位可能涉嫌犯罪,因而肆無忌憚。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和打擊力度。
(本報北京8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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