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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姦男子得手,警方教育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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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重慶合川區一男子性侵另一男子後被教育一番放行,圖為男子被抓現場。專家認為應當把強姦男性列入犯罪。

據《重慶晚報》報道,9月12日凌晨,重慶合川區一男子小剛(化名)在當地濱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被另一男子小勇(化名)強行帶入路邊廢棄小屋裡性侵。但當地派出所抓捕嫌犯後,因為法律上的空白,警方只有將小勇教育一番後放行。

男子強姦男子得手 警方教育後放行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或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也就是說,強姦物件主體必須是女性,並不包括男性。

梳理近年發生的多起男子遭性侵的案件發現,嫌犯大多以其他罪名判刑,有的則是隻是被治安拘留甚至不了了之。專家認為應修改《刑法》,擴大“強姦”的定義,把強姦男性列入犯罪。

男子強姦男子得手 警方教育後放行 第2張

強姦男性,多以他罪判刑

近年來,男性遭遇性侵的新聞接連被爆出,但無一例外都遭遇法律困境。目前,我國“強姦罪”的實施主體和物件被明確規定為男對女,對於男性遭性侵,法律的規定仍是空白。這導致男性遭遇性侵之後,要麼嫌犯以其他罪名被判刑,要麼,就是不了了之。

據《法制晚報》報道,2010年5月,北京一名42歲男保安深夜將宿舍裡的一名18歲男同事性侵,事後警方將這名保安抓捕歸案,但因沒有男性被性侵的相關刑法條例,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男子強姦男子得手 警方教育後放行 第3張

據《海峽導報》報道,2010年,廈門一名12歲的國小生獨自路過小巷時,被一名八年級男生小木(化名)劫財30元后性侵,後法院以“搶劫罪”一審判處小木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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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西新聞網報道,2011年,平南縣國中男生小明(化名),報警稱被同村男子樑某持刀拘禁,並遭到性侵。警方報捕時發現,男人性侵男人之事,因《刑法》中無相關表述而無法追究,後梁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逮捕。

據《廣州日報》報道,2012年,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稽查處處長李軍因性侵多名未成年男童被逮捕。2013年,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李軍有期徒刑4年。

據《錢江晚報》,2013年,嘉興一男子被同事酒後性侵,該同事只是被治安拘留了14天。

專家呼籲強姦男性入刑

事實上,我國1979年刑法中所規定的“流氓罪”中是包含雞姦的,也就是男性對於男性的強迫性行為。但1997年修改《刑法》以後,“流氓罪”被取消,這一項罪行隨之取消,“強姦罪”只保護女性的合法權利,形成了男性被性侵的法律空白。

男子強姦男子得手 警方教育後放行 第5張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告訴澎湃新聞,近些年,男性被性侵事件時有發生,並且已經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目前“強姦罪”的實施主體和物件被明確規定為男對女,丁金坤認為這忽略了對於男性權利的保護。

男子強姦男子得手 警方教育後放行 第6張

他說,由於我國《刑法》中並沒有涉及到男性作為性侵事件的受害人主體,因此無法以“強姦罪”來定罪。

丁金坤稱,目前男性遭受同性性侵的案件已經很多,但我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因此處罰幾乎都是不了了之。他認為我國刑法亟需修改,擴大“強姦”的定義,把強姦男性列入犯罪。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李振林告訴澎湃新聞,在臺灣地區《刑法》中,類似的犯罪行為被稱為“強迫性交罪”,是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它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實施性交的行為。這代表受害人主體包含男女,而不僅僅是指婦女和幼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