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忽然變弟妹,家庭狗血劇令人乍舌
“警察,我被人打了”。今天上午10點許,27歲的河南女子阿玲到南安水頭派出所報警求助。看着阿玲一身的傷,民警立刻跟隨其去找45歲的打人者阿才。令民警沒想到的是,45歲的阿才竟然是阿玲的前“公公”,同時,阿才還是阿玲現老公的哥哥!
原來阿玲與阿 才的兒子阿宇屬於事實夫妻,兩人已經在老家河南辦理了酒席,但沒有辦理結婚證。2015年,阿玲和阿宇一起到南安水頭準備接手阿宇父親阿才經營的玉器店。可幾個月後,兩人私下口頭協議離婚,但都沒有告訴兩邊的家人。阿才又回了河南老家,自然被一直被矇在鼓裏。
前幾天,阿才從河南迴到水頭,收到了一份寄給阿玲的快遞,打開一看卻差點被氣暈,裏面竟然是阿玲與自己的親弟弟阿多的結婚證。阿玲從阿才的兒媳變成弟妹!!!阿才氣得快瘋掉,於是去質問阿玲,才發現自己的弟弟竟然真的跟自己的兒媳結婚了,而且自己竟然什麼都不知道。阿才的弟弟阿多今年40多歲,也在水頭開玉器店,並有妻室,後來卻跟阿玲談起了“感情”,妻子發現其出軌後,跟其離婚。後來,阿玲就和阿多一起領了結婚證。
離婚時過錯方 是否會少分或不分財產《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對轉移共同財產者可要求不分財產生活中,許多人認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過錯,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的方就應該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過錯一方的懲罰。這種認識雖符合傳統道德的價值觀,但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離婚時財產進行分割時的一般原則,該原則中並未規定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規定。可見,對離婚是否存在過錯與財產的分割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離婚糾紛中,無過錯一方可依該條規定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對離婚過程當中損害對方財產分配權的一種懲罰規定,而不是對離婚前對導致離婚的過錯懲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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